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训实验室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训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训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训中心、实训室、实验室、校企合作企业生产场所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训装备处是学院负责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要求,开展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制定、完善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定期、不定期组织或者参与实训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各二级学院、系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与准入的落实等情况,并督促二级学院(系)进行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系)负责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实训实验管理人员签订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部门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部门专业特点,制定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培训计划等。
(三)对本部门的实训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四)定期组织本部门实训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育实训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训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定期组织本部门实训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训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六条 实训中心(实训实验室)具体负责本实训中心(实训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执行本实训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人员安全责任;
(二)负责本实训中心实训实验室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识的建设和管理;
(三)开展实训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四)负责对进入本实训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考核,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五)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监管与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准入;
(六)负责本实训实验室卫生环境、消防安全、水电气安全、治安安全、设备安全、建筑物安全管理及安全防护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实训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的对象主要是院系管理人员、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以及进行实践课程学习的学生。在实训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训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八条 各院系应积极宣传、普及实训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并将实训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纳入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第九条 实训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院系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条 实训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各院系在本部门所属实训中心(实训实验室)应配足配齐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训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训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各院系要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量环境危害的实训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训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各院系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及其他特种实训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实训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各院系应定期检查实训实验室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训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三条 实训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实训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
各院系实训实验室各级管理人员须了解实训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训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训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训实验设备含压力容器的院系需依据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和操作手册、压力容器的特点,编制本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各院系需做好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工作,做好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需按相关程序报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安全防护。各院系对实训实验室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院系应根据实训实验室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十六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安全培训与准入
第十七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各院系应当有年度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实训实验室安全培训,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专门的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预案的演练等。鼓励各院系制定具有本部门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活动。
第十八条 进行实训实验活动的所有人员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各部门特别要加强新生、新入职人员、实训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安全培训。将实训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纳入新生入学、新教工培训项目,是新生入学、新教工入职的必经程序。
各院系从事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九条 各院系需根据专业特点,要求实践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践环节中存在安全风险点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实践过程中实验室安全的指导。
第二十条 所有实训中心、实训实验室均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各院系需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建立符合本部门特点的实训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实训装备处应根据学院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院实训中心(实训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性的实训实验室安全专项或全面的安全检查。各院系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训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训实验室安全检查,应建立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院督导室有督促指导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责任体系、安全隐患整改的权利。对整改不力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院系行使封门权。对反馈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协助实训装备处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访,及时查找实训实验室安全隐患,必要时上报学院。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应积极主动配合学院组织的实训实验室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检查组要下发《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各院系要有实训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训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超出整改时间未整改到位的,达不到实训实验室安全条件的实训实验室,一经认定,实训实验室将暂停所有实训实验项目。
第六章 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部门的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实训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训、实验等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训装备处负责解释。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