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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及师生人身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2〕18号)和《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宁工商职院〔2018〕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级建立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各类实训实验室安全问题。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的处理类型

(一)书面检查。相关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二)诫勉谈话。由学院或责任人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及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

(三)通报批评。将相关责任人的违规事实在责任单位(部门)或学院内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五)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在上述责任追究的基础上,取消相关责任人参与学院当年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

(七)赔偿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事故造成的各类间接经济损失。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象

(一)责任追究人员

1.在实训实验室学习、工作期间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师生、技术人员;

2. 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3. 二级学院负责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4. 二级学院负责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职能部门负责人;

6.学院责任领导。

(二)责任追究部门(单位)

1.发生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二级学院;

2.负有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责任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分级

(一)一般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导致学院或人员财产损失1万元(含)至3万元(含),或人员轻伤,或消防车进入校园;

(二)较大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导致学院或人员财产损失3万元至10万元(含),或一人重伤,或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善导致两人以下(含)中毒致病;

(三)重大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导致学院或人员财产损失10万元及以上,或两人以上重伤,或人员死亡,或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善导致两人以上中毒致病。

第三章  人员责任追究

二级学院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给学院或他人财产造成一万元以下损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入实训实验室工作学习期间造成安全事故的教师、学生及技术人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事故调查组确定。

(一)未按要求制定和张贴实训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准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

(二)未逐级落实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上级部门、学院职能部门、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的;

(四)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的;

(五)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训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高压气瓶、接线装置、危险废弃物等)造成安全隐患的;

(六)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训实验室准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七)未定期检修和维护实训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的;

(八)未履行实训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接受实训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

(九)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训实验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训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十)发现实训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的。

第八条 二级学院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入实训实验室工作学习期间造成安全事故的教师、学生及技术人员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事故调查组确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致使实训实验室在本人负责的区域内发生一般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

(二)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形,经处理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实训实验室中危险物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特种设备及特殊设备(包括具有高速、高/低温、高压、电加热、振动、噪声等特点的实训实验设备)、实训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

(四)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危险物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责任单位未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训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随便进出被封实训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训实验室,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六)私自改变、改造实训实验室内布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九条 二级学院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致使发生实训实验室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入实训实验室工作学习期间造成安全事故的教师、学生及技术人员警告、记过处分;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事故调查组确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造成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或接到相关报告(通知)后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未进行实训实验室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造成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向政府部门、学院职能部门报告,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实训实验室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院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二)接到二级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或未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三)未认真履行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第四章  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定义的一般及以上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二级学院,依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当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训实验室考核分值为零;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取消当年参与学校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三)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一般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按本条方式升档处理,即一般事故按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按重大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定义的较大及以上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造成严重影响负有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取消当年参与学院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依据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责任。

第五章 其他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学院领导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化的,按上级部门的意见处理。

第十四条 以上行为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 定责与追责

第十五条 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本办法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比例认定,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的处理类型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的,由事故调查组认定责任后,向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提交书面处理意见,经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处理类型为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的,由事故调查组认定责任后,提请学院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被追究责任人为学生的,由学生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或学生对所受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复查,并给予答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人员受伤鉴定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实训装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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