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仪器设备指学院范围内各实训中心、实训室、实验室所属用于教学、科研等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二级学院、实训中心(实训实验室)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体制。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入账、使用、保管、维护、维修、借用、调拨直至报废处置的全过程管理。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满足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要。
第五条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为低值品。单台(套)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或属于学院核定的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建账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建账、登记是进行仪器设备管理的依据,也是国有资产保值的重要手段。不论通过何种渠道取得的仪器设备,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须进行建账登记,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七条 学院仪器设备按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三级来建账。财务部门建立仪器设备资产总账,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全院仪器设备总账、分户账和明细账,资产使用部门建立分户账、明细账和台账。
第八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两周内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财务部门根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转款手续。
第九条 补充配件或改良装置的仪器设备,其新增部分视为原设备的附件,也需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手续。
第十条 计算机软件(含资料、工具等)可作为安装设备的附件办理,需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手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仪器设备必须要求专人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实训实验技术人员的基本操作培训。任何人在使用仪器设备前,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操作不当或失误造成损坏事故。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必须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检验、检定、计量和标定,确保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能。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潮、防热、防腐蚀及防盗等安全防护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隐患、发生意外等情况应及时向实训装备处和保卫处报告。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必须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装箱单、开箱检验记录、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准确记录其购置、调试、验收、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维护保养等情况。
第十六条 凡利用学院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秩序为原则,并应按学院规定上交设备折旧费和各种消耗费,以补偿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及其配件,除教学训练及修理外,一律不允许拆卸。如因工作需要确实需拆卸使用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实训装备处审核、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实训装备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提倡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对外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积极拓展对外开放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借出使用,必须履行借用审批手续,严禁未经允许私自外借。
第二十条 对于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仪器设备,二级学院可向实训装备处提出申请,在职权范围内可进行合理调配,实训装备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交接双方需认真办理仪器设备、账册等交接手续,交接单需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交接后移交人仍对本人管理期间仪器设备有关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修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必须建立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合理配备专(兼)职维修维护人员。根据所使用仪器设备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措施并认真落实,使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与供应商(厂家)联系,以便办理退货、赔偿、更换、修补或保养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超过保修期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一般性仪器设备故障,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骨干进行维修;出现较大故障时,使用单位负责人提出维修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及时与生产厂商联系进行维护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制定相应的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因工作失误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浪费或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凡因违反操作规程,不遵守有关规定而损坏或丢失公物的,当事人要进行赔偿。
第二十六条 对库存、备用或因教学科研任务不足需要封存一段时间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清洁、查点、进行防尘、防锈、防潮等方面的维护。
第二十七条 电子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部件检测、性能检测,了解清楚其技术状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内部使用充电电池保持其数据或程序的设备,要定期通电使用;非常用电子仪器设备要定期清洁、除尘,定期通电,防止元器件受潮损坏。
第二十八条 机械设备要经常进行清洁、润滑、防锈、防尘、防潮、防腐等保养工作。
第二十九条 空调器要定期维护清洁,提高散热效果。实训实验室室内通风系统要定期清洁、除尘、润滑。
第五章 仪器设备损毁、遗失的处理
第三十条 发现仪器设备损毁、遗失,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实训装备处;发生仪器设备被盗,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实训装备处和保卫处,如有隐瞒、延误或欺诈,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毁、遗失者,应定为责任事故,并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实验规程,不按技术要求操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改装;
(三)搬运不慎,保管不当;
(四)由于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仪器设备遭受火灾、水淹、腐蚀等损毁;
(五) 由于其他过失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毁、遗失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属于损坏的由实训装备处会同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作出技术鉴定并提出赔偿意见,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属于丢失的由使用单位立即向学院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组织调查,写出丢失情况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写书面损坏或遗失报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由二级学院报实训装备处和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毁、遗失,应赔偿相同的仪器设备或按原价(折旧价)赔偿现金;部分损坏或短缺,经修配后尚能使用的仪器设备,可按实际修配费赔偿现金;造成单位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损毁、遗失,除责成赔偿外,还应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者,应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损毁、遗失的仪器设备由实训装备处审核后由责任部门(教学单位)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确定损毁、遗失责任后,当事人应限期交纳全部赔偿费用。赔偿金由当事人所在学院负责催缴。赔偿金全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
第六章 仪器设备报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维修、修复或维修、修复费用过高,确已丧失效能再无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使用单位不得扩大报废范围。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期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二)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太差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成本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者。
(三)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他用的,失去使用价值者。
(四)继续使用可能引起事故,危及安全使用且无法修复的设备。
(五)老旧设备,能耗远超过国家标准而又无法改造的设备。
(六)由于教学、科研任务发生变化,或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的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提请报废仪器设备,应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需报废的,由使用单位填报《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并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到使用单位清点报废仪器设备,实施集中回收。回收后,才能办理相应下账手续。在回收入库未对实物处理前,使用单位不得任意拆卸。可用部件,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须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的仪器设备部件按低值耐用品入账。
第四十条 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废旧设备、物资。若以权谋私、从中渔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至处分。
第七章 仪器设备借用、调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二级学院间或二级学院内部不同实训中心(实训实验室)可暂时借用仪器设备。借用范围仅限于学院范围内,严禁将仪器设备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借用方提出借用申请,填写《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借用记录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时双方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签字确认。借出方必须向借用部门(教学单位)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精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细验收。
第四十三条 借用方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爱护使用,按时归还,如有损坏、丢失,借用方必须进行赔偿。
第四十四条 借出方在仪器设备借出后应按时收回并检查,如因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导致损失的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校内机构调整、人员变动、仪器设备闲置等情况可以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当机构调整或人员变动时二级学院必须及时完成调拨手续,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六条 机构调整是指经过学院批准,校内二级单位之间(或二级单位内部)的合并、拆分或新建等。机构调整部门必须办理仪器设备整体调拨。在仪器设备调拨未全部完成前,原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的资产管理员(设备管理员)有责任管理、保护所有仪器设备,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调入方提出申请并盖章,经调出方仪器设备主管同意加盖公章,经实训装备处审核后,办理有关账、卡、物转移手续。闲置仪器设备的调拨优先在本单位内调拨。
第四十八条 在学院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到新岗位之前应一个月内办理仪器设备的交接手续。调出学院、自动离职人员须在离校前必须交清原经管或借用的仪器设备,与原所在部门(单位)办妥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仪器设备,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训装备处负责解释。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